建築法第4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第9條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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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 最新訊息 · 中央法規 · 司法解釋 · 條約協定 · 兩岸協議 ...
建築法第4條在關於貴府函詢建築法第4條建築物之定義乙案,復請查照。 - cpami的討論與評價
二、按建築法第4條略以:「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建築法第7條:「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 ...
建築法第4條在建築法的討論與評價
第九十四條之一依本法規定停止供水或供電之建築物,非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不得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未經許可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者,處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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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4條在Q2:建築物之定義及何謂違章建築? - 朴子市公所的討論與評價
建築物:依建築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違章建築:依建築法第25條 ...
建築法第4條在建築法第4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的討論與評價
檢視現行法規, 建築法( 民國100 年01 月05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4 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 ...
建築法第4條在建築法的討論與評價
第四條(建築物).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 雜項工作物。 Page 2. 建築法. 第2 頁共16 頁. 第 ...
建築法第4條在編章節條文-建築法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的討論與評價
前項地區外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本法亦適用之。 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範圍、申請建築之審查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4 條.
建築法第4條在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的討論與評價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須於供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情事,繼續和平通行達二十年,且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者。 第二章建築許可. 第四條建築物或 ...
建築法第4條在法規內容-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的討論與評價
第三十三條 建築工程有使用道路之必要時,除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外,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使用道路: 一、未開闢完成之計畫道路。 二、寬度在四公尺以下道路。 三、經政府 ...
建築法第4條在法規內容-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的討論與評價
四、第二十八條規定必須勘驗項目之紀錄資料。 五、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實驗室之鋼材及混凝土品質檢驗報告 。 六、建築工程施工損壞毗鄰 ...